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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行物管小区禁10大行为


http://sh.sojiji.com 搜房社区网 2008-2-15 10:16:00


  现实问题是,很多小区车位连供业主使用都不够。于是,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所,作为停车位。能不能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所停车、怎样收费、收费归谁、如何管理?这一系列问题,按《条例》规定,将由业主大会决定。


  小区内占道停车,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。


共有部分
经营收入归业主

物业的共有部分,如要用来从事经营性活动,首先得征得业主同意。在此基础上,《条例》规定,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获取利益的本金和利息,归业主共有。业主可约定将其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,或作其他约定。没有约定,则业主可按住宅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,进行分配。


物业管理活动中,业主、使用人、业委会、物业服务企业等合法权益受损,都可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,或乡镇人民政府投诉。业主和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,还可向法院起诉。


不配物业用房
最高罚50万

《条例》在第六章,专门明确法律责任。一共有16条规定,涉及罚款。


     最高的经济处罚,是50万元:建设单位在管理区域内,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,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。同时处10万元以上、50万元以下罚款。


  《条例》规定,建设单位应按房屋总建筑面积的3-5‰比例,在物业管理区域内,无偿配置物业管理用房。物业管理用房的一部分,为业主委员会用房。

 

1.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宠物;
2.损坏房屋承重结构、主体结构、房屋基础;
3.开挖地下室、打井等;
4.违章搭建、擅自改建、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,破坏房屋外貌;
5.损坏物业共有设施、设备及场地,擅自移动共有设施、设备;
6.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物品;
7.超标排放各种污染物及噪声;
8.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;
9.擅自在住宅区内设置营业摊点;
10.法律、法规、管理规约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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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晨报    文/杨光毅    责任编辑/life_sh001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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